《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亮点解读

创建时间:2019-12-30 14:05

  近年来,电商高速发展,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问题,虚假宣传、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层出不穷。2019年1月1日,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了,《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将对电商领域的这些乱象加以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天我们就为大家归纳出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亮点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是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亮点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提供可选信息;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亮点四】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

  【亮点五】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017年以来,不少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